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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
1 范围
GB/T
18407的部分规定了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检测方法及其他要求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水果产地的选择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840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6920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eqv ISO 5666-1~5666-3:1983)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neq ISO/DP 8288) GB/T 7482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秦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neq ISO
6595:1982)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eqv ISO
6730-1:1984)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 14550 土壤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由-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 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
3 要求
3.1
无公害水果产地生态环境 无公害水果产地应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受污染源影响或污染物限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生态环境良好的农业生产区域。 GB/T
18407.2--2001
3.2 灌溉水质量 灌溉水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农田灌溉水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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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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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mg/L ≤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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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mg/L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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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mg/L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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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汞,mg/L ≤ |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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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砷,mg/L ≤ |
0.1 |
|
总铅,mg/L ≤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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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镉,mg/L ≤ |
0.005 |
|
铬(六价),mg/L ≤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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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类,mg/L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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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 |
5.5~8.5 |
3.3 土壤质量 土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土壤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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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指标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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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6.5 |
pH6.5~7.5 |
pH>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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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汞 ≤ |
0.30 |
0.5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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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砷 ≤ |
40 |
3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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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铅 ≤ |
250 |
30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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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镉 ≤ |
0.30 |
0.30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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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铬 ≤ |
150 |
20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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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六 ≤ |
0.5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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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涕 ≤ |
0.5 |
0.5 |
0.5 |
3.4 空气质量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空气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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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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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 |
1h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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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悬浮颗粒物(TSP)(标准状态),mg/m3 |
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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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SO2)(标准状态),mg/m3 |
0.1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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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NO2)(标准状态),mg/m3 |
0.12 |
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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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F),µg/(dm2.d) |
月平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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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标准状态),mg/m3 |
季平均1.5 |
季平均1.5 |
4 检测方法
4.1 灌溉水质监测 4.1.1
灌溉水质量由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4.1.2
为了保障用水安全,在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水口上。氰化物的标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平均值。 4.2
灌溉水质量指标检测 4.2.1 氯化物的测定按GB/T 11896规定执行。 4.2.2
氰化物的测定按GB/T 7486规定执行。 4.2.3 氟化物的测定按GB/T 7482规定执行。 4.2.4
总汞的测定按GB/T 7468规定执行。 4.2.5 总砷的测定按GB/T 7485规定执行。 4.2.6
总铅的测定按GB/T 7475规定执行。 4.2.7 总镉的测定按GB/T 7475规定执行。 4.2.8
六价铬的测定按GB/T 7467规定执行。 4.2.9 石油类的测定按GB/T 16488规定执行。 4.2.10
pH的测定按GB/T 6920规定执行。 4.3
土壤质量监测 根据产地条件及产地面积确定采样点的多少,推荐1 hm2~2
hm2为一个采样深度为0~60cm,多点混合(5个点)为一个土壤样品。样品量多时,采用四分法将多余的土壤弃取,留1
kg左右供分析检测。 4.4 土壤质量指标检测 4.4.1 总汞的测定按GB/T
17136规定执行。 4.4.2 总砷的测定按GB/T 17143规定执行。 4.4.3 总铅的测定按GB/T
17141规定执行。 4.4.4 总镉的测定按GB/T 17141规定执行。 4.4.5 总铬的测定按GB/T
17137规定执行。 4.4.6 六六六的测定按GB/T 14550规定执行。 4.4.7 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14550规定执行。 4.5
空气质量监测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检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4.6
空气质量指标检测 4.6.1 总悬浮颗粒的测定按GB/T 15432规定执行。 4.6.2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GB/T 15262规定执行。 4.6.3 氮氧化物的测定按GB/T 15436规定执行。 4.6.4
氟化物的测定按GB/T 15433规定执行。 4.6.5 铅的测定按GB/T 15264规定执行。 4.7
检测结果数值修约 按GB/T 8170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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